大赌伤身—赌博罪与日常娱乐行为的区分特点

发布时间: 2024-12-31 16:39:00 来源 :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许多人喜欢在日常生活中以打扑克、打麻将等方式进行娱乐消遣,但是随着牌桌数额越来越大,聚集人数越来越多,普通休闲行为逐步上升为赌博罪,更有甚者,因赌博成瘾导致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最后因涉嫌赌博罪而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如何区分赌博罪与民众普通日常娱乐行为,以下是对赌博罪特点的介绍和说明:

一、赌博罪的相关特点

1.赌博罪的定义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具体行为特征为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以赌博为业则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

2.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即赌博行为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道德风尚。

客观要件:赌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要求行为人不仅要有赌博的行为,还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如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或长期以赌博为生。

主体要件:赌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这意味着无论男女老少,只要实施了赌博行为并符合构成要件,都可能构成赌博罪。

主观要件:赌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赌博行为,并希望或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同时以获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3.赌博罪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赌博犯罪中,如果存在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等情形,将依照刑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赌博罪的案例分析

在我院2024年办理的涉嫌赌博罪案件中,均存在以下特点。首先,组织者通常会选择隐蔽的场所组织聚众赌博,如在王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罪中,犯罪嫌疑人组织者王某某选择了地处某乡镇的山林当中一间废弃厂房作为赌博地点,并且需经过较为熟悉的赌客或者赌场工作人员指引才能得到许可进入改地点。其次,单次赌博金额较大,经统计,该赌场一晚上赌博资金流水可达到5-10万元。最后,参与赌博的赌客较多,同样是在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中,单场赌博赌客人数就超过10人以上。现该案已经起诉至南雄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某某涉嫌聚众赌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余为组织赌博提供帮助者各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不等。参与聚众赌博的赌客也受到南雄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检察官提示

俗话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我们在生活中偶尔会参与到下棋、打牌、打麻将等娱乐与朋友共同放松身心,如何区分赌博罪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赌博行为以及普通娱乐行为呢?以下是检察官作出的一些提示:

1、赌博罪与非罪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如在王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罪一案中,除组织者王某某外,其余明知王某某是在开设赌场、组织聚赌而为其提供帮助的工作人员(如在赌场望风的、为赌客提供兑换现金筹码、在赌场销售烟酒槟榔等)也同样以赌博罪的帮助犯论处。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明知他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的,就要避免参与其中,拒绝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

2、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赌博的规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拘留。而赌资较大的规定各地有所不同,如河北省规定赌资在200元以上即为“赌资较大”。因此,我们在生活中,参与棋牌娱乐活动时,在同桌人提出较大赌资的玩法时,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劝阻不成的,我们应当果断退出,以防止自身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