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浈江检察十大精品案件之九】燃烧的怒“火”

发布时间: 2025-01-10 12:49:00 来源 :

情侣因琐事吵架,一怒之下放火烧房

2024年1月30日早上6时许,唐某在其租住的韶关市浈江区某小区A房的出租屋中,与其男朋友许某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唐某一气之下喝了一大杯牛栏山白酒。

两人继续争吵后,男友许某生气地离开A房。唐某为了泄愤,将其男友放在客厅布艺沙发上的毛绒睡衣丢到沙发旁的地上,随后使用打火机将睡衣点燃。火烧了约10秒后,唐某用自己的手机拍下睡衣燃烧的照片。瞬息之间,火已经将客厅的布艺沙发点燃。慌乱之中,唐某尝试用衣服扑火、用水盆装水倒水的方式灭火,均无法扑灭,火势早已不受控制,唐某便离开A房寻求邻居帮助并报警。最终这场火灾导致某小区A房全屋大面积烧毁。

 

准确把握定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移送到了浈江区人民检察院。唐某的行为是放火罪还是失火罪?唐某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唐某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办案检察官结合案件证据审慎分析……

本案中唐某以积极作为的方式直接把男友的毛绒睡衣点燃,目的物是易燃物料,因其放火行为,引起目的物燃烧,且燃烧约10秒后,仍放任火势,用手机进行现场拍照,其主观心态上系追求希望该结果的发生。结合唐某居住的是商业小区,属居民密集区,且系18楼的高层,唐某作为正常成年人能认识到放火行为的严重后果,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其系因泄愤心态而放火,并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审查认定,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涉嫌放火罪依法提起公诉。

 

坚持宽严相济,精准追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发现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未抗拒抓捕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但因其放火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均未得到赔偿(其中屋主损失金额约为人民币24万元)。为办好案件,挽回被害人损失,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做好唐某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工作。在批准逮捕后,唐某家属先后代为赔偿了相关被害人屋主、物业、邻居的损失,均获得了谅解。因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经法院审判,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对唐某适用缓刑。

 

检察官温馨提醒:与人相处、沟通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心态平和,学会控制情绪,莫因冲动触犯法律,否则将会面临严重经济损失和刑法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