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依托咪酯电子“烟粉” 让人“上瘾”更“上刑”

发布时间: 2024-04-28 18:20:00 来源 :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电子烟的流行,不法分子在电子烟弹中添加依托咪酯非法牟利,看起来普通的电子烟弹,吸起来却让人格外“上头”,让人“上头”致瘾。

   【案情介绍】

   2023年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烟粉”属于一种药品,有麻醉功效,使用后会导致人体出现晕眩、呕吐、全身抽搐等不良反应情况,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多次在始兴县将“烟粉”贩卖给邓某等人。事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贩卖的“烟粉”为药品,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且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注册证书》。经审查,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刑罚处罚。

   【检察官说法】

   依托咪酯(ET),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系处方药,在医学上主要用作麻醉,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只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注册证书》的医疗机构可以合法使用依托咪酯剂,滥用依托咪酯可能引发晕眩、呕吐、全身抽搐等不良反应情况,严重者甚至会休克死亡。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国家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利而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销售违禁药品,时刻牢记“法悬如剑,触之必现”,非法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或者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等行为均属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慎防依托咪酯,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