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家庭系脱贫户、低保户家庭,属智力二级残疾人,需抚养两个智力残疾的未成年孩子,屋漏偏逢连夜雨,被林某某不法侵害后,林某某没有赔偿能力,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底至2024年3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以上山帮助被害人沈某某捡柴等为由,多次骗取有智力二级残疾的沈某某,对其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沈某某家婆发现后报警,该案告破。
始兴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审查起诉林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中,发现沈某某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本院第三检察部,为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升救助质效,始兴县检察院将该线索呈报韶关市检察院。
经审查,沈某某一家四口人,她与丈夫林某育有两个子女,本人系智力二级残疾人,没有工作能力,其丈夫在家务农,收入低且不稳定,属于低保户家庭。沈某某丈夫林某需要抚养两个智力残疾的未成年孩子,还需赡养70多岁的父母,其父母家庭也是低保户家庭,家庭负担重。因原案侵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和赔偿能力,无法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沈某某被性侵后,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家庭生活困难。
考虑到沈某某系残疾人,住在偏远地区,始兴县检察院为其开通绿色通道,主动上门服务,做到审查、审批、发放三个环节“从快”,实现规范高效救助。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作用,及时缓解被害人家庭因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市县两级院综合考虑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责任人实际赔偿情况,决定给予被害人沈某某一次性司法救助金共计1.8万元,并在一周内发放完毕,解决被害人燃眉之急。救助金发放后,始兴县检察院联合县妇联多次开展入户走访、慰问活动,送去牛奶、棉被等物品及慰问金,并将该案救助情况送达县残联,县残联表示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其帮扶。县妇联将其纳入重点人群关爱走访服务对象,定期为其送去慰问和关怀,做好司法救助的“后半篇文章”。
【检察官说法】
被害人沈某某属于因案致困的农村妇女,既是“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重点救助群体,又是“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的重点救助对象。始兴县检察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与妇联、村委会等部门协作配合,对沈某某实施多元化帮扶救助,有效解决了农村困难妇女及其家庭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对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协作的责任担当。
通过上下两级院联合救助的方式,加大救助力度,并及时发放救助金,让被害人早日走出生活困境,化解社会矛盾,切实提升救助效果。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助尽救助。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公平、合理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合理。
(三)属地救助。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四)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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