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拒食野生之味,斩断交易之链

发布时间: 2025-06-12 09:47:00 来源 :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近日,始兴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2022年至2024年期间,凌某某明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仍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收购白鹇、环颈雉等野生动物存放于其经营的酒楼中,并销售给顾客食用。2024318,凌某某在其经营的酒楼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一批鸟类、竹鼠、虎纹蛙等野生动物。经鉴定,被扣押的野生动物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7只、白鹇11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环颈雉3只、银星竹鼠1只、小麂1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30275

法院经审理认为,凌某某购买、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的行为致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侵害,影响当地动物种群资源及生态系统的稳定,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态系统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支持了始兴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凌某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0275元并就其涉案行为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刑事犯罪,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责任的追究。

检察官在此提醒,接触或食用野生动物有可能传染病毒或致病菌,危害人体健康,还会破坏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知法、懂法、守法,坚决抵制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要珍爱野生动物,自觉抵制食用、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当地的林业部门举报,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普遍保护、限制利用、严格监管,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培育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