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安全生产无小事,公益诉讼来相护

发布时间: 2025-07-24 16:23:00 来源 :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始兴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内存在未对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始兴县检察院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监督。

  【案情简介】

  20251月,始兴县检察院对县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现场调查,重点对烟花爆竹零售店是否具备经营资质、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是否张贴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营业场所内是否配备有效灭火器装置、烟花爆竹经营、储存是否符合规范等情况进行排查。在调查中发现一些零售店存在《营业执照》及《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不齐全、未专店专柜销售、与居民居住场所位于同一建筑物内、存放的烟花爆竹超过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始兴县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向有关主管部门送达检察建议。

  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落实,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进行核查和整改,对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全覆盖式安全隐患排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多份,对其中几家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行政处罚,并联合公安部门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问题,收缴烟花爆竹多箱,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

  作为生产商与销售者,经营烟花爆竹场地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存放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张贴警示标志、做到专店专柜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与居民居住地位于同一建筑物内,两家烟花爆竹零售店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人员密集或者加油站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作为行政机关,要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办法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爆竹的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