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68********,汉族,小学,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住广州市从化区**街**村**栋**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0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罗某某(已判决)、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共同出资,租用李某乙位于新丰县梅坑镇小正**村**组**山段上的部分山地,以原山浸泡的方式进行非法开采稀土矿。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破坏广东省新丰县梅坑镇小正**村**组**山段稀土矿矿石量60431吨(稀土氧化物53.18吨,其中析出稀土氧化物40.49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617.37万元,非法采出稀土矿价值人民币470.0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丽
2019年1月10日
附:侦查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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