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8〕8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街道**路**房。被告人郑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3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9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6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带领罗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朱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无理取闹,先是辱骂、追逐、殴打潘某某,后使用摩托车锁、棍、匕首等工具打砸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新丰县丰城大道的粤BK7****丰田牌锐志小轿车,致使该车的前挡风玻璃、车头盖及主副驾驶车门被损坏,后经新丰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粤BK7****丰田牌锐志小汽车总修复价为人民币柒仟玖佰贰拾肆元整(¥7924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带领他人任意辱骂、追逐、殴打他人,并使用工具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丽娜
2018年8月20日
附: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补充材料(《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辨认监控截图各壹份)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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