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县,住广东省****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新丰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8月10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新丰县人民法院批准/决定,于2018年8月10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和补充侦查,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 1月25日向本院重报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认为新丰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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