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丰城街道**路**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4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8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被害人杨某某的朋友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张杨某某前女友的相片,和被害人杨某某用微信语音聊天时发生口角,相约在广东省新丰县**路***美食城旁边巷口见面将事情讲清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同案人谭某某(不满十八周岁)及另一戴口罩的青年男子在**路***美食城旁边巷口和杨某某等人见面时发生冲突,杨某某被谭某某使用利器刺伤,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新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使用利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4日
Copyright 2008-2020 韶关阳光检务网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55572号-3
联系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工业西路71号 邮政编码:51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