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中展示韶关市检察机关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的实践成果,近日,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4件全市检察机关数字赋能高质效办案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是202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实现“人工排查”向“智能发现”转变的代表性案件。案例聚焦执业药师“人证分离”、涉刑退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狱内借名消费、国家司法救助等监管难点与民生痛点,通过数据碰撞、模型研判,有效破解了传统监督中线索发现难、取证固证难等问题,实现了从个案纠错到类案治理、系统治理的效能提升。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持续推动数字技术与检察业务更紧密融合,以“数字之力”提升监督质效,为韶关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利的司法保障。
目 录
案例一:韶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执业药师“人证分离”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韶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涉刑退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赵某某减刑监督案
案例四:李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案例一
韶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执业药师“人证分离”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执业药师 “人证分离”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要旨】
执业药师“人证分离”是执业药师将个人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在其他药店或药品经营单位,而本人并未实际在岗执业现象。近年来,“人证分离”现象屡见不鲜,凸显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监管缺失等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专项监督,广泛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挖案件线索,通过“大数据筛查+实地调查”方式锁定违法事实,以制发检察建议、磋商函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韶关市检察院)在调研中发现,随着乡镇地区药店数量的持续增加,药店执业药师的配备存在明显缺口。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零售药店1400多家,而执业药师只有1000余名。这就意味着一些药品零售企业表面上配备了执业药师,实则聘用的是“影子药师”。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还导致处方药随意销售、用药指导缺失,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韶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执业药师“人证分离”现象广泛存在,说明药店经营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存在缺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托“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监督行动,统一部署全市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大数据筛查 为精准、高效获取案件线索,韶关市检察院分别向市场监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调取了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执业药师名单和执业药师社保缴纳信息等数据9100余条,然后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进行数据比对分析,从中发现执业药师执业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异常案件线索103条。2025年5月9日,韶关市检察院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决定,同时,向各基层检察院推送案件线索,推荐使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指导督促各基层检察院分别立案办理本辖区相关案件共计28件。
实地调查 立案后,办案检察院结合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出的线索进一步开展实地调查,发现部分零售药店除存在执业药师“人证分离”问题外,还有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未经执业药师审核直接销售处方药、网络销售违规展示处方药等违法情形。
公开听证 结合查明案情,办案检察院分别召开了执业药师“人证分离”行政公益诉讼案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及市场监管部门代表共同参与听证。各方代表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异议,一致同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整改“人证分离”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督促整改 2025年5月,办案检察院先后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磋商函或检察建议22件,督促其全面开展专项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辖区内零售药店、网络销售药店的日常经营及执业药师的执业活动加强常态化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回复认领职责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业药师“人证分离”专项整治活动,查实执业药师挂证行为10起,均已提请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针对存在问题的药店立案10件,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8家零售药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对网络销售违规展示处方药及执业药师信息的4家零售药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4家药店已对处方药外包装、说明书模糊处理,未展示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问题作出整改。
“回头看”成效 2025年7月,办案检察院带领“益心为公”志愿者随机抽查了曲江、武江两区7家药店,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整改效果开展“回头看”活动,未发现“人证分离现象”,7家药店均能按规定提供处方单,有2家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但能按要求挂牌告知公众。截至2025年8月,韶关市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执业药师“人证分离”专项监督,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治,督促注销违规挂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书36个,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84份,药品销售环境进一步净化,人民群众购药安全更有保障。
【典型意义】
(一)构建一体化公益诉讼办案机制,凝聚监督合力。对普遍性、跨区域公益损害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推进一体办案、综合履职,构建上下协调配合的一体化公益诉讼办案机制。相关行政区划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立案,并根据办案需要和实际情况,采用领办、提办或者交办、督办等方式,分层级分类别组织下级检察机关协同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二)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提升监督质效。行政执法领域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面对数量众多的经营主体和广泛的人群,存在案件信息量大、查找线索困难等现实难题。检察机关要强化大数据办案思维,积极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发现公益损害线索和后果,准确界定怠于履职行为,有效捕捉数据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提升办案广度和深度,增强监督质效,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提升行政监管水平,更好守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二
韶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涉刑退休人员
违规领取养老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 涉刑退休人员 养老金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要旨】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老年人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涉刑退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不仅损害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也危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针对此类案件发现难、线索少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排查线索,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追缴被违规领取的养老金,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守护国有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韶关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些涉刑退休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或因涉嫌犯罪在押未定罪期间违规领取养老金,造成国有财产流失。如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浈江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某2024年10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羁押期限从2024年8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在此期间仍违规领取养老金共计1845.2元。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发现,该犯于2023年9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服刑期间仍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共计2954.86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 韶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上述涉刑退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问题可能并非个案,反映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能存在未全面履行养老金监管职责情形,遂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指导督促各基层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办案检察院向人社部门调取了近五年退休人员名单及其养老金发放明细,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调取了近五年涉刑退休人员名单,然后运用涉刑参保人员养老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进行数据碰撞比对,从中筛查发现案件线索。浈江区检察院筛查出违规领取养老金线索22条,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翁源县检察院)筛查出线索17条,涉及涉刑退休人员41名,违规领取退休金47万余元。结合筛查出的案件线索,办案检察官走访了当地人社部门,在线下进一步核实养老金违规发放情况,并就如何追缴被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深入磋商,达成一致意见。
公开听证 办案检察院先后召开了违规发放养老金行政公益诉讼案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及人社部门代表共同参与。各方代表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异议,一致同意向人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依法保护国有财产安全。
督促整改 结合查明案情和各方意见,办案检察院先后向当地人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停发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涉刑人员养老金,及时追回不符合发放条件但实际已发放的养老金,切实守护国有财产。各地人社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全面采取措施落实整改:一方面停发涉刑人员养老金,另一方面针对违规领取养老金线索逐一核查、追缴。随后,办案检察院开展了“回头看”行动,确认违规领取的养老金47万余元已全部追回。
源头治理 整改完成后,办案检察院与人社、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召开公益诉讼座谈会,共同商讨养老金领域国家财产保护长效机制。浈江区检察院与人社、公安等部门建立了涉刑退休人员线索移送机制,从源头上解决涉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发现难问题。翁源县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司法、人社等部门联合签署《关于联合查处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案件协作配合的意见》,推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在法定职能范围内每月5日前定期向人社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数据,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工作,共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典型意义】
(一)创新法律监督模式,以数字赋能公益诉讼。养老金监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针对该领域案件信息量大、专业性强等特点,检察机关要创新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打破“数据孤岛”,通过跨部门数据融合与智能分析,将养老金监管领域问题转化为可量化、可比对的精准案件线索,实现“人力筛查”到“数据赋能”的监督方式变革。
(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检察公益诉讼是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应当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独特的制度价值和优势。检察机关要推动形成“个案监督—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监督格局,通过诉前磋商和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切实可行整治方案,助推行政机关深入推进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将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实实在在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案例三
赵某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借名消费 财产性判项 违规减刑 大数据思维
【要旨】
狱内借名消费是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的服刑罪犯为规避狱内消费限制,违规让其他罪犯代为购物的行为。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监督案件要警惕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反而通过借名消费等形式违规获取减刑、假释。此类案件隐蔽性强、数据量大,常规手段难以查证,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通过整合比对罪犯狱内账户转账记录、家属登记信息、减刑假释情况等数据挖掘线索。对借名消费情形消失或者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后不足六个月就获得减刑、假释的案件,要依法监督纠正,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基本案情】
赵某某,男,1976年9月生,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2年9月2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赵某某于2023年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大数据排查 2025年11月,广东省韶关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岗地区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通过整合比对罪犯狱内账户转账记录、家属登记信息、减刑假释情况等数据,对监狱罪犯是否存在借名消费后获得减刑、假释情况进行全面检察:从2025年监狱罪犯家属转账记录中筛选出同姓名罪犯家属向不同姓名罪犯转账的记录,与罪犯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名单比对,排除家属同名同姓情形与不同罪犯存在血缘关系情形,再与2025年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名单进行比对,由此获得罪犯赵某某借名消费后获得减刑线索。2025年3月19日该犯曾通过妻子张某某向同仓罪犯唐某转账汇款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28日赵某某获得减刑七个月。
调查核实 考虑到赵某某即将刑满释放,承办检察官立即调阅了赵某某、唐某的卷宗,审查了赵某某、唐某的罪犯档案资料、账户明细表、个人购买商品清单、提请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并询问涉案罪犯。调查发现,赵某某因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义务,被监狱限制狱内消费。因了解到唐某已履行完财产性判项能够正常消费,且平时购买物品较少,赵某某就经常向唐某索要物品。2025年3月19日,赵某某让妻子向唐某狱内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元,之后唐某每月按照赵某某提供的购物清单为其购买一百多元的物品,直至同年7月24日赵某某被解除购物限制。同年9月28日,赵某某被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督意见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罪犯采取借名手段在监狱内消费的,情形消失或者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六个月后方可依法减刑、假释。据此,黄岗地区检察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向唐某借名消费的行为违反监管规定,应予考核扣分处理。赵某某虽在法院裁定减刑前履行完财产性判项义务,但其在减刑考验期内有借名消费的违规行为,难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且借名消费情形消失与裁定减刑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当次减刑属于违规减刑,应依法予以撤销。2025年11月28日,黄岗地区检察院就罪犯赵某某、唐某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监狱制发监督函,督促监狱依法查处。
监督结果 收到监督函后,监狱核实了罪犯赵某某、唐某的违规违纪行为,对其作出各扣监管分9分处理,并向法院提请撤销罪犯赵某某2025年9月28日的减刑裁定。2026年1月29日,法院裁定撤销赵某某的减刑裁定。
【典型意义】
借名消费等违规行为不仅破坏狱内监管秩序稳定,还严重影响刑罚的正确执行。此类行为隐蔽性强,涉及狱外亲友协助、狱内不正当交易等复杂情形,日常监管执法难以发现。检察机关要积极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调取罪犯狱内账户转账记录、罪犯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名单、罪犯减刑假释信息等多维数据进行比对碰撞快速筛查出可疑情况,高效排查罪犯间借名消费线索,深挖监管执法问题,精准提出监督意见。
案例四
李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司法救助 农村困难妇女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要旨】
国家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抓手,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往往依靠当事人申请,存在被动性、滞后性和片面性,难以及时有效帮助当事人解决燃眉之急。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司法救助线索智能筛查模型,精准筛选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潜在对象,实现从“大海捞金”式线索排查向精准化、智能化筛查的转变。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日,被害人李某某在位于韶关市始兴县罗坝镇的被告人刘某某家中被其强奸。经鉴定,李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缓,案发时其精神状态处于发病期,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人。同时,李某某还属农村脱贫户、低保户家庭,生活困难。案发后,刘某某没有对被害人作出任何赔偿。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数字赋能,拓宽救助线索 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始兴县检察院)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导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被害人名单,运用司法救助线索智能筛查法律监督模型与民政部门、残联等多部门的残疾人、低保户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成功筛查出李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案件线索,遂主动向办案部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高效审查,加快救助速度 始兴县检察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对残疾人、农村困难妇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案件开设“绿色通道”,通过依职权主动救助、部门联动高效审查、加快资金审批等方式,实现快速受理,及时发放救助金,解决被救助人的燃眉之急。2025年3月20日,始兴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依职权开展救助。
联动救助,提升救助质效 经多方走访调查,发现李某某一家两口人,其本人系智力二级残疾人,其儿子尚未成年,系在校学生,日常家庭开支较大,使用的厨房年久失修,存在倒塌隐患。为提升救助质效,始兴县检察院联合妇联、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村委会等部门,为李某某落实低保、教育补助、就业培训等政策,让其一家的生活有了长期保障。
【典型意义】
(一)被动等待转向主动挖掘。通过整合民政、残联等部门数据,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全面排查,解决了司法救助线索依赖当事人申请或人工排查导致的发现滞后与线索遗漏等问题,提升了司法救助的覆盖率和及时性。
(二)单一救助转向多元帮扶。要深化与行政职能部门、学校、社区等协同联动,积极构建“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多元救助模式,推动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深度融合、高效衔接,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救助一人、守护一方”的良好效果,以检察履职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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