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浈江检察十大精品案件之十】缓刑期间不服管,违规违法“回高墙”

发布时间: 2025-01-11 12:00:00 来源 :

以为如鸟自由飞,岂料规矩须严守

“罪犯黄阿斌,你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已生效,现将你列为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执行期间,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你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监督管理规定,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活动、公益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区)。如果违反社区矫正监督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你听清楚了吗?”

听到浈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宣读的入矫宣告事项,一脸不耐烦的黄阿斌心想:“当初在法庭声泪俱下,苦苦哀求法官能给自己适用缓刑改过自新的机会,还以为不用羁押在监狱服刑就能继续放飞自我了,没想到缓刑也有那么多条条框框的规定啊。”

“听清楚了,我会遵守好各项社区矫正规定的。”表面承诺会服从监督管理的黄阿斌,实则左耳进右耳出,心里盘算着怎么继续放纵自我:“什么每周至少2次用微信、电话向工作人员报告行踪什么每周2次去司法所当面汇报情况什么每天都要接受信息化定位核查再严格的社区矫正规定,我黄阿斌也爱搭不理!

 

态度懒散意识差,苦心帮教仍不改

“黄阿斌,你目前尚在严管期,按照规定每周要2次电话报告个人行踪及活动情况,为什么不遵守规定?

“我忘记了呗,我接受你们的扣分决定就是了。”

“黄阿斌,你已经三次不服从信息化核查管理规定,这个考核周期内又要对你进行扣分了。”

“好好好,我以后会注意的。”面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耐心帮教,黄阿斌仍不以为然,口头上虽假意答应改正,却又屡教不改:“不就是扣分嘛,能奈我何?以后的事,以后再说。”

2024年2月14日,在这大多数人都在忙着庆祝和表达爱意的日子里黄阿斌却选择了一种特别的方式来“纪念”——他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离开监管区域,前往了百公里外的翁源县。

“黄阿斌,你终于接电话了,定位系统发出警报!显示你未经批准离开监管区域,已经脱离监管。现要求你立即返回监管区域并说明情况,否则将对你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面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严肃质询,黄阿斌辩解称有紧急货物要配送,来不及申请外出就自作主张脱离监管区域。对于司法给予的训诫,黄阿斌也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一心应付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毫不虚心地提交了检讨书。

 

社矫期间又犯法,恶果再食陷囹圄

一次次不服从监管,一次次虚假应付,黄阿斌不仅没对不断敲响警钟进行反思,还变本加厉地在违规犯错的边缘疯狂试探,最终酿出了恶果

20248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黄阿斌又违反电话汇报规定,且电话无法拨通,处于失联状态。经向黄阿斌家人及居住地派出所核实,原来这个屡不服管的黄阿斌又“重操旧业”,因盗窃电动车分别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武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不知彼时在拘留所面壁的黄阿斌,是否还在想着如何去应付司法所的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对象黄阿斌失联的原因查明了,因盗窃电动车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在被韶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后,浈江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立即前往社区矫正中心了解情况,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看了黄阿斌的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检察官核实黄阿斌并不珍惜缓刑机会,在社区矫正期间主动接受监管的意识较差,态度懒散,法律意识淡薄,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且两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情节严重,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

针对黄阿斌的违法情况,浈江区检察院依法向职能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建议职能部门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请撤销黄阿斌缓刑。职能部门采纳浈江区检察院的建议后,及时启动提请收监程序,同时浈江区检察院也迅速开展提请收监执行案件审查。

最终,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黄阿斌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黄阿斌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黄阿斌随即被逮捕归案,并被收监执行。无视社区矫正规定,不服管教,再次触犯法律的底线,缓刑考验期还剩一半的黄阿斌终因肆意妄为,又回到了他那熟悉的监仓。

 

检察官说法

缓刑通过社区矫正执行,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积极回归、融入社会的机会,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缓刑虽在监外执行,但也并非是无限制的“自由”,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一旦再次触犯相关法律,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被判处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不仅在思想上要重视,行动上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主动、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不思悔改,屡屡违规者,一旦再次触碰法律的红线,必将再食苦果终陷囹圄。

这宗社矫对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缓收监案件,浈江区检察院通过积极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责,与浈江区司法局有效协调、预判风险、密切配合,并持续跟踪把脉、监督引导,准确认定黄阿斌违法事实、精准提出监督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再次犯罪,也为其他正在接受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浈江区检察院将切实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筑牢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底线,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为平安浈江、法治浈江建设贡献刑事执行检察力量。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什么情况下会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