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3.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申诉人系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效证件由刑罚执行机关保存的,可以提供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或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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