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纵深推进“绿美始兴”生态建设,始兴县检察院秉持“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办案理念,办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推动当事人采取“异地补植复绿”的方式承担损害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让“谁破坏、谁修复”落实落地。
2024年8月,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某农业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萧某某向建筑公司下达开工指令,建筑公司遂调集货车、挖机等机器在始兴县马市镇某山场开展土地开挖、平整等作业,擅自改变土地原有地貌及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该山场毁林总面积72.84亩,其中丧失种植条件的林地面积28.3亩。
始兴县检察院办案干警前往现场勘查,发现该林地经开挖后岩土裸露,表面已无植被,林地内削坡部分有堆弃的石块。经向镇林业站了解,该被破坏林地受现场客观条件制约,不具备原地修复条件。
“诉不是目的,治才是根本”,始兴县检察院坚持将“修复实效”作为案件办理的核心目标,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实行“异地补植复绿”等替代性修复模式。经多次释法说理,当事人萧某某同意采取异地修复的方式承担损害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在林业部门和检察机关的共同推动下,萧某某在始兴县马市镇赤谷村的荒山进行补植复绿。


近期,第三方机构对异地补植复绿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收。经核查,该区域符合造林技术规范标准,修复项目验收结果合格。
异地补植复绿,旨在解决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原址修复不现实、违法行为人修复不专业、生态修复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确保打击犯罪与环境修复两者兼顾,让违法行为人从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实现“异地修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生态保护效果。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全过程,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来源:始兴检察)
Copyright 2008-2020 韶关阳光检务网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55572号-3
联系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工业西路71号 邮政编码:51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