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检护民生”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现发布一批“检护民生”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龚某某等29人劳务报酬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
案例二:冯某某与冯某乙、冯某甲赡养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
案例三:督促完善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廖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一
龚某某等29人劳务报酬纠纷
民事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农民工 支持起诉 劳务报酬 工程承包 以诉促调
【基本案情】
王某甲以个人身份从发包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某村民委员会处承包桂头镇某工程,王某乙受王某甲委托负责该工程现场管理及务工人员工资发放。2024年2月至3月,龚某某等29名农民工经王某乙介绍到工地从事水泥工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后,该29名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未获及时足额支付。经王某乙签字确认,案涉工程共拖欠龚某某等29人劳务报酬合计53462元。龚某某等人多次向王某甲、王某乙追索,均未得到有效解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 2025年12月,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乳源县检察院)通过与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政府综治中心常态化对接机制,发现该欠薪案线索。因欠薪问题长期未得到实质性解决,龚某某等29名农民工向乳源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起诉讨薪提供法律帮助。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 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向桂头镇综治中心、王某乙、务工带班人及部分农民工核实案情,交叉核对欠薪人员名单、务工时长、报酬标准等信息,确认欠薪总额为53462元;二是调取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材料,关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掌握工程款支付情况,查明王某甲无建筑施工相关资质、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某村民委员会选任无资质个人作为承包方的事实;三是向王某甲、王某乙及村委会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阐明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的法律后果及发包方、承包方的法律责任,提升欠薪主体支付劳务报酬的主动性;四是协调桂头镇综治中心搭建矛盾化解平台,邀请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参与,围绕案件责任划分、报酬支付方式等问题推进案件办理和矛盾化解,为后续支持起诉和纠纷解决奠定基础。
支持起诉意见 2026年1月6日,乳源县检察院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龚某某等29人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已形成合法劳务关系,主张相应劳务报酬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乙作为工程实际管理人,签字确认拖欠劳务报酬事实,应承担直接支付责任;王某甲作为工程实际承包人,系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义务主体,应承担付款责任;村委会作为发包方,选任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作为工程承包方,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处理结果 乳源县检察院主动就前期调查核实、矛盾化解工作情况与法院沟通。2026年2月12日,在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出具调解书:一是确认王某乙尚欠龚某某等29人劳务报酬共计53462元;二是鉴于王某甲对村委会享有判决确定的到期债权,王某甲自愿代王某乙支付上述全部劳务报酬,该款项由村委会于2026年3月直接支付至龚某某等29名农民工指定账户。调解书生效后,因财务制度限制,村委会无法主动履行支付义务,乳源县检察院及时协调法律援助律师申请强制执行,并跟踪执行款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工程建设领域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普遍,导致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引发欠薪高发多发问题。支持农民工追索劳动所得是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重点案件类型。检察机关要主动融入“1+6+N”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加强与综治中心、村委会、司法所等基层治理单位的常态化沟通协作,建立线索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农民工欠薪等特定群体权益受侵害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支持起诉职能作用,精准对接特定群体的维权需求,破解农民工欠薪发现难、维权难等问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烦“薪”事。
案例二
冯某甲与冯某乙、冯某丙赡养纠纷
民事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赡养纠纷 支持起诉 检法联合调解 综治中心
【基本案情】
冯某甲,69岁,早年与妻子离婚时约定:长女冯某乙由女方抚养,次子冯某丙由其抚养。因与长女冯某乙长期未共同生活,次子冯某丙初二辍学后又一直外出打工,冯某甲与子女之间亲情淡薄。子女成年后,亦未履行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近年来,冯某甲因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每月收入只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0余元,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负担个人生活费、医药费,生活举步维艰。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 为解决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问题,冯某甲向新丰县回龙镇综治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新丰县回龙镇综治中心调解未果,将案件线索移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丰县检察院)。轮驻综治中心检察官向冯某甲详细介绍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2025年1月15日,冯某甲向新丰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 新丰县检察院重点围绕冯某甲经济状况、本人及子女身份信息、赡养情况等开展调查核实。一是向新丰县公安局调取冯某乙、冯某丙二人户籍信息,查明冯某乙、冯某丙与冯某甲系父女、父子关系。二是向新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实冯某甲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明其每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27.19元,无职工退休金。三是实地走访冯某甲家庭及所在村委,查明冯某甲年老体弱且患有高血压,生活捉襟见肘。四是询问当事人冯某甲及其子女冯某乙、冯某丙,了解到,因冯某甲索要赡养费,冯某乙、冯某丙拒接电话、拒回微信,对冯某甲不闻不问,亲子关系日益淡薄。冯某甲迫切希望子女提供经济帮助和精神抚慰。检察机关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冯某乙、冯某丙,就赡养事宜开展释法说理,但两人以其父母离婚、家庭困难为由拒绝沟通。
支持起诉意见 2025年2月24日,新丰县检察院向新丰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冯某甲起诉追索赡养费。检察机关认为,敬老爱老护老养老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位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冯某乙、冯某丙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违反民法典规定。
处理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就案件争议焦点主动与法院沟通研究。随后,检法协同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冯某甲与子女达成调解协议,确定冯某乙、冯某丙两人每月分别支付冯某甲赡养费800元。案件办结后,新丰县检察院联合综治中心对案件进行回访,跟踪了解冯某甲身体、生活现状和调解书履行情况。冯某甲表示,冯某乙、冯某丙均按时支付赡养费,并建立正常沟通,亲子关系得到极大修复。
【典型意义】
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往往诉讼能力弱,难以有效行使诉权追索赡养费,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起诉。然而,赡养纠纷系家庭内部矛盾,如处理不当,可能彻底撕裂亲情。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老年人起诉追索赡养费案件中,要秉承友好协商、化解矛盾的宗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依法提出支持起诉意见,更要注重以调解方式解决家事纠纷,在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以案为桥,修复破损的家庭关系,弘扬敬老风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例三
督促完善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妇女权益 母婴设施
【基本案情】
根据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超过1万人的公共场所,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设置统一标识和醒目导向标志。浈江区是韶关市商业中心,辖区内有多家大型超市、商场和医疗机构,但这些公共场所部分存在未配置母婴室、无醒目母婴室导向标志、母婴室面积未达推荐标准、基本配置不齐全、卫生不整洁等不规范情形,难以满足女性在公共场所哺乳婴儿的需求,损害了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 2024年3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反映,浈江区某商业中心存在无母婴室导向标志、寻找困难等问题。同年4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浈江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后,对浈江区相关行政部门作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调查核实 浈江区检察院对浈江辖区内各商业中心及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开展了调查。通过实地走访、拍照取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发现辖区内部分公共场所未配置母婴室;部分公共场所虽有母婴室,但存在基本设施配置不齐全、引导标志缺失、日常管护不到位等问题;还有一些母婴室废弃不能正常使用。
监督意见 2024年4月,浈江区检察院就上述问题先后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母婴室规范化建设,加强日常管理维护,为母婴群体提供舒适育婴环境。
监督结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职,立行立改。督促相关商业中心经营主体落实整改,在电梯、主要出入口等地方增加导向标志十几处,并在母婴室内补充防滑垫、折叠式婴儿床等设施。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对照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全面整改,查漏补缺,部分未设置母婴室或者母婴室无法正常使用的卫生机构依照标准重新设置母婴室2个,对现有母婴室进行清洁规整,配置符合规定的婴儿床、尿布床,添置洗手液、垃圾桶、饮水机等用品设备,并增设明显的母婴室引导标志。
跟进监督 2024年4月28日、6月19日,相关行政部门先后就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浈江区检察院。浈江区检察院随后对辖区内涉案公共场所跟进监督,确认未设置母婴室及母婴室废弃的场所已重新设置母婴室,多数公共场所入口、电梯处及厅内通道已设置明显提醒性或指向性标志,母婴室内配置基本完善,环境整洁卫生。
【典型意义】
母婴室是文明城市的“标配”,更是城市温度的体现。加强母婴室建设是维护妇女权益、保障婴儿哺育权的必要举措。针对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不规范、无导向标志、管护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通过全面调查核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推动母婴设施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管护,确保母婴室设施完善、卫生整洁,切实保障母婴权益,提升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四
廖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犯罪 电子证据审查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廖某某在“Telegram”境外聊天软件(俗称“飞机”)公群获知查询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等信息可以获取佣金后,伙同被陈某甲、陈某乙、罗某及派出所辅警李某某、丘某某在“Telegram”建群,由廖某某将买家需要查询的银行卡号发至群中,李某某、丘某某则使用民警数字证书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银行卡止付、冻结信息,或在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户籍信息,随后发至群中。廖某某收集信息后再出售给买家,并使用OKX(欧易,一家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及区块链生态系统服务商)或imToken(俗称“冷钱包”,一款移动端轻钱包App应用)账户接收犯罪所得USDT币(俗称“泰达币”,Tether公司发行的数字货币,稳定币的一种)。2023年6月23日至8月14日,廖某某等6人共出售银行卡止付、冻结信息10590条,犯罪所得442757 USDT币,折合人民币3155307.76元;出售公民身份证号码3754个,犯罪所得128708.19 USDT币,折合人民币917238.92元。上述犯罪所得合计4072546.68元,廖某某分得2549627.9元,陈某甲分得316295.44元,陈某乙分得292713.14元,罗某分得263029.86元,李某某分得567421.90元,丘某某分得83458.44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法介入破解新型网络犯罪取证难题。2023年8月18日,乐昌市公安局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廖某某等6人立案侦查。该案属新型犯罪,涉及使用“VPN”软件“翻墙”登陆“Telegram”境外聊天软件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及使用OKX、imToken账户接收犯罪所得USDT币,作案手法隐蔽,取证较为困难,犯罪所得统计难度很大。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昌市检察院)及时派员依法介入案件侦查,多次与公安机关、审计公司沟通,引导侦查人员结合被告人供述和相关账户资金流向,确定其接收犯罪所得的虚拟地址、时间、数额,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为完善证据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全面强化电子证据审查准确认定犯罪。2023年12月22日,乐昌市公安局以廖某某等6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审查起诉。对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是追诉犯罪的根本。承办检察官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及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日志,审核被告人参与时间以及查询银行卡、户籍信息数量,再根据被告人在OKX交易所注册的账户信息、交易明细,结合被告人供述和相关账户资金流向,确定被告人注册使用的OKX钱包、imToken钱包地址,综合上述电子数据,最终认定廖某某等6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所得。2024年4月2日,乐昌市检察院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30日,法院判决廖某某等6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25万元不等罚金,追缴全部犯罪所得。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守护公民个人信息。追诉犯罪的同时,乐昌市检察院还关注到廖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导致大量个人信息泄露,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当追究相应民事责任,遂于2024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注销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通信软件账号,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赔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4072546.68元,并通过全国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均服从判决,自愿履行道歉、赔偿等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一)强化电子证据审查,严打新型网络犯罪。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传统犯罪加速向新型网络犯罪转移,手段迭代更新,形式层出不穷。犯罪分子使用“VPN”软件通过“翻墙”方式登陆“Telegram”软件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Telegram”加密传输、无实名留存的特点规避监管,通过OKX、imToken交易USDT币,试图切断资金溯源链条、逃避法律制裁。检察机关要强化依法介入,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要强化证据审查,准确认定和运用电子证据指控犯罪,依法将虚拟货币交易金额认定为犯罪所得,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白犯罪所得的行为。
(二)秉持检护民生理念,守护公民信息安全。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关乎每个人的财产、隐私甚至人身安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权益。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要将“检护民生”贯穿办案全过程,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打击与保护同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挽回公益损失,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通过多部门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破解新型网络犯罪取证难、治理难、监管难问题,实现打击、监督、治理、防范一体推进。要积极开展全民普法,提升群众隐私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来源: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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