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检察机关2021年上半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 2021-08-12 14:50:00 来源 :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况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情况也要报告。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

     公布2021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2021年1月至6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104件,其中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填报了24件。绝大部分检察院均有记录报告,仅有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为“零报告”。

下一步,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加大警示教育力度,今年下半年对全市基层检察院开展一次专项检务督察,持续推进“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落实。


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