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6日,韶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第二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了《韶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告。
韶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韶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韶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高效、有序运行,加强韶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合理、有据支付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业人员(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的履职费用和报酬,现根据《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韶财行〔2014〕11号)、《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韶财行〔2016〕18号)、《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韶财行〔2018〕1号)、《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韶财行〔2017〕7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方针、政策。一切会计事项和经费开支标准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财税、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并主动接受管委会成员单位的监督。
第二条 经费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合理预算、总额控制;严格审批、按级负责;从严从紧、厉行节约。
第二章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日常经费
第三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日常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管委会办公室所在单位市工商联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织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等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等活动,编印工作文件材料、宣传资料,组建巡回检查小组监督第三方组织履职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市工商联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列支。
第三章 第三方组织履职费用及报酬
第五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依照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文件要求,安排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监督评估工作,应当支付相应费用或者报酬。第三方组织履职费用和报酬,应当由涉案企业承担。
第六条 公职人员担任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的,不得领取报酬,但可以由派出单位报销相关费用。其中,差旅费用不得超过我市相关制度规定的公务活动标准,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第七条 第三方组织按照“尊重劳动、体现公益”原则,综合案件事实、企业状况和工作实际,拟定履职费用和报酬的预算明细及支付计划,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及市检察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涉案企业征求意见。
第八条 涉案企业可以在参与合作的银行中选取一家开立保证金账户并预存相应款项。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期间,该账户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市检察院、涉案企业三方签订协议共同监管,账户资金专用于支付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履职费用及报酬。
第九条 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工作结束时,第三方组织就履职费用及报酬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凭证或依据,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及市检察院审核。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检察院审核确认后,出具书面意见,指令银行一次性向第三方组织各专业人员支付。支付时应当扣除支付方(涉案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第十条 第三方组织宣告解散后,涉案企业缴纳的费用有剩余的,应当全部返还涉案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韶关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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