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韶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监督评估费用及报酬标准暂行规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7-21 14:38:00 来源 :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6日,韶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第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了《韶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监督评估费用及报酬标准暂行规定》予以公告。

 

韶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韶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监督评估费用及报酬标准暂行规定

 

为持续推进我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规范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监督评估费用及报酬收支管理,根据韶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细则》及《韶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并参照其他地区文件和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韶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依照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文件要求,安排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监督评估工作,应当支付相应费用或者报酬。

第二条  报酬是指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监督评估工作的劳动回报。费用是指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在监督评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作性支出,包括差旅费(含误餐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文印费等。费用在报酬以外单列。

第三条  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的履职费用和报酬,应当由涉案企业承担,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并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监督。

第四条  公职人员担任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的,不得领取报酬,但可以由派出单位报销相关费用。其中,差旅费用不得超过我市相关制度规定的公务活动标准,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第五条  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企业规模,并适度考虑前瞻性,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第三方组织的报酬。

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考察评估工作,报酬分类确定为:

(一)微型企业不超过1万元/人;

(二)小型企业不超过2万元/人;

(三)中型企业不超过3万元/人;

(四)大型企业不超过5万元/人。

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经第三方组织提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与市检察院研究确定,可以在不超过上限30%范围内调整报酬。

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如涉及超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和国际业务等因素的案件,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与市检察院另行研究确定

第六条  涉案企业可以在参与合作的银行中选取一家开立保证金账户并预存相应款项。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期间,该账户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市检察院、涉案企业三方签订协议共同监管,账户资金专用于支付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履职费用及报酬。

第七条  第三方组织按照“尊重劳动、体现公益”原则,综合案件事实、企业状况和履职情况,提出履职报酬及费用方案,并于合规考察期满5日前,交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及市检察院审查。履职费用及报酬方案,需第三方组织全体专业人员签名确认。

第八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及市检察院共同审定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履职费用及报酬方案,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必要时可以向涉案企业征求意见

(一)案件重大复杂程度;

(二)合规考察期限;

(三)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数量及类型

(四)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所属行业执行或者参照执行的国家、行业收费标准;

(五)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勤勉程度;

(六)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指导作用及实际成效;

(七)其他影响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报酬的情况。

第九条  合规考察结束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市检察院根据审定的履职费用及报酬方案,分别向涉案企业及银行发出支付指令,涉案企业按照指令到银行办理三方监管账户的转账手续,分别向第三方组织各专业人员一次性支付履职费用及报酬。

第十条  支付方(涉案企业)承担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相关税费应在报酬中扣除。

第十一条  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领取报酬,应当提交各阶段合规考察评估报告,各专业人员的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韶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