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 2023-02-24 09:18:00 来源 :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表现,但在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案件范围不够明确、介入方式较单一、介入时机选择难等不足,检察机关在监察机关执法领域法律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充分履行。为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笔者从进一步明确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丰富提前介入的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实现对监察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的效果。

【关键词】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 监察机关 程序 监督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含义和意义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渊源和含义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书面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成立工作小组,审核完成后出具书面意见以及对书面意见的采纳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第2款规定:“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由此可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是指检察机关针对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经监察委员会商请,派员提前介入调查,对职务犯罪案件定性、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案件后续的顺利起诉奠定基础。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意义

1.提高办案效率,降低“案件-比”

在监察机关还未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以快速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的定性做出判断,确定目前的证据是否达到起诉的标准,如达不到,需要补充调查,应当从哪方面来补充调查。检察机关正可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通知、引导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减少案件送到检察机关后的退回补充调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确保案件高效办结,降低“案件-比”。

2.有助于顺利完成调查程序到审查起诉阶段强制措施的衔接

对于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嫌疑人,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直接采取逮捕措施,还是需要审查后再逮捕。[1]对此,《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已经被留置的被调查人,检察机关应先行对其进行拘留,后再拘留后的10日内决定后续是否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由此可以看出,这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审查决定程序,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被调查人在被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处于在案或在押的状态,使得监检衔接更为顺畅。但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监察调查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仍然属于一种广义上的追诉关系,没有必要在留置后另行通过先行拘留的方式完成程序衔接。[2]而如果检察机关能够提前介入到监察调查程序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该“外接式”衔接中存在的过渡问题。

3.有利于更加从容应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的新形势、新变化

由于目前反腐力度不断加大,职务犯罪的嫌疑人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行为方式更加隐蔽,往往通过更加迂回的方式收受、索要贿赂或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因此这样一来,涉及的犯罪主体更多,且主体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因此,在职务犯罪案件日趋复杂的形势下,监察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也不断加大,调查压力也日趋增大。此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以快速帮助监察机关客观、全面完成案件定性和证据收集等工作,有利于监察机关更加从容的面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的新形势、新变化。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困难

(一)介入的案件范围不确定,对何为重大、疑难、复杂判断标准不一

《衔接办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书面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成立工作小组,审核完成后出具书面意见以及对书面意见的采纳程序。”实践中,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评判标准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争议,例如何为“重大”案件,有人会从犯罪嫌疑人的级别、犯罪数额、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来判断;有人会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长短来判断,如可能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就是重大案件;有人认为可能会引发当地舆论压力的案件就是重大案件。再如,何为“疑难、复杂”案件,有人认为案件事实复杂、对法律适用存在一定争议的就是;有人认为涉及人员众多、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涉及跨地区调查取证,监察机关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案件就是;有人认为,应当综合全案来看,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就是。目前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实践中,各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对此理解不一,存在不一样的看法,给司法实践者带来一定的困扰。   

(二)介入方式以阅卷为主,缺乏对调查程序的监督

笔者从2020年以来,韶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提前介入的方式均为检察机关派员实体阅卷,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通过查阅调查卷宗,提出意见,在此过程中,可以通过阅卷发现监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后的取证是否合法、适用留置措施是否合法等问题,但无法对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过程中的调查程序进行监督。因为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往往是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因此也一并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违纪行为和职务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有权对监察机关的监察调查进行监督,当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一并进行时,检察机关自然也可以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在监察调查阶段,监察机关实施查询、扣押、冻结等调查措施均是在监察机关内部完成,这些相应的文书被装入监察机关的内卷,检察机关无法监督这些调查取证的行为,此外,监察调查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资料不随案移送,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取证合法性的难度,如果检察机关对取证合法性有意见,要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这显然无法实现程序的有效监督。

(三)提前介入的时机选择难

目前的《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检察机关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程序的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难以把握提前介入的最佳时间。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时间一般是在案件进入监察机关的内部审理阶段、调查终结移送起诉15日前。但具体何时介入是提前介入制度的关键,如果介入的太早,监察机关还在对线索开展调查,此时介入会影响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且会有从审查和协助办案转变为联合办案的嫌疑;如果介入的太晚,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完成,这时再提出补充证据,可能不具有时效性。因此,需要重点分析,找到最佳介入时机。

各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时间点并不相同,如上海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时间是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北京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时间是在监察机关的案件初审阶段,深圳市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时间是在案件正式移送前。

三、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建议

(一)确定提前介入案件范围

明确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的认定,应当以监察机关的判断为主,当监察机关认为案件的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难以把握、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意见时,才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的认定,应当以犯罪数额大和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的社会影响大来进行综合判断。“疑难”案件,应当是对犯罪行为定性难,此罪与彼罪较难区分,案件事实复杂的案件。“复杂”案件,应当是事实认定存在争议、证据不足,不知道如何继续取证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时,核查案件是否具备这些条件之一,一方面可以轻而易举地区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方面有可以解决不同主体对案件是否属于介入范围的争议。

(二)明确提前介入的时机

建议将提前介入的时机界定为在案件移送审理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介入。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在案件移送审理阶段后,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也相对固定和完善,较为明确地知道需要检察机关提供哪些帮助;二是监察机关此时对案件有了大体的了解,避免了检察机关太早介入影响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调查权,同时也可以防止检察机关太晚介入而无时效性;三是对于部分特殊案件,例如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或者案件定性难的案件,要给检察机关留够更多的时间。即针对少量特殊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审理前介入。

(三)保证检察机关在程序上对监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未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察执法行为监督的权利,但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属于监察执法机关,检察机关依据《宪法》《监察法》等对监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在逻辑上应当是合理的。可以参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模式,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执法程序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监察机关执法活动,特别是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开展监督,通过检察建议、调查活动监督通知书等形式来保证监察执法程序合法、规范、有序,形成反腐合力。

 

【参考文献】

[1]龙宗智,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J] .政治与法律,2018,(1

[2]左卫民,一种新程序:审思监检衔接中的强制措施决定机制[J].当代法学.2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