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诉时未提供以下材料,不予受理:
1.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载明申诉理由和依据的申诉书;
3.原决定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做出过处理的,还需提供相应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如果申诉材料不齐全,经人民检察院通知,补充完备后方予以受理审查。
申诉人应在申诉材料中写明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否则案件将无法得到及时答复。
申诉人应如实提供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原处理决定并非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提出申诉的。
二、不予撤销或改变原检察处理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予撤销或改变原检察处理决定;不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撤销或改变:
1.有新的证据足以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2.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3.原处理决定采信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4.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5.侦查、检察人员在办理该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诉不影响原检察决定的执行。
2.申诉人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诉人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申诉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4.如有其他事项需要了解,请向本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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