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六检察部是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犯罪案件线索的内设机构,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线索的受理、管理、查处工作。
第二条 市院各业务部门在开展法律监督活动中,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审查工作。发现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经相关院领导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书面移送市院第六检察部;发现不属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统一报市院第五检察部,由市院第五检察部按规定移送有管辖权单位。移送案件线索时,应附相关证据及材料清单。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开展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移交负责控告申诉的部门,由该部门统一以院名义报送市院第六检察部。各地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的部门接收的举报、控告线索、仍通过市院第五检察部移送第六检察部。
第四条 市院第六检察部设立案件线索管理员,负责签收市院各业务部门和各地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并登记造册、保管,注明案件来源、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线索流向及办理情况等。
线索管理员应遵守案件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将案件线索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五条 市院第六检察部收到线索,要及时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院领导审查,严格按照省院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报备要求,及时规范报省院备案审查。
第六条 市院成立由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第六检察部员额检察官为成员的案件线索评估小组,定期召开案件分析评估会议,对第六检察部收到的案件线索进行全面评估。案件线索经分析评估、领导同意后才进入初查程序。
第七条 市院第六检察部对各内设机构移交的案件线索应该及时办理,并根据案件情况书面反馈相关情况。
第八条 检察人员违反案件线索管理规定,造成案件线索内容泄密或其他危害后果,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市院第六检察部在案件线索管理和查处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针对案件线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完善案件线索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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