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2023年3月11日凌晨1时21分许,徐某无证驾驶小车行驶至雄州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且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后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81.10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移送法院起诉。后徐某被判处拘役1月15天,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例2:2022年2月7日21时30分许,邓某驾驶小车由西向东沿雄南路行驶,在行驶至广东世鹏物流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与同方向慢车道推行摩托车的行人罗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邓某血液乙醇含量187.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邓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一时贪杯,酒后驾车,造成两个家庭无法挽回的伤痛。
酒驾危害猛于虎,法律缰绳严束缚。交警部门查酒驾已经成为一项长期性、常态化的工作,采用定时与不定时、定点与不定点的方法加大对酒驾整治的力度。南雄检察院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贪酒一杯,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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