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文明驾驶,理智上路!视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为儿戏开“斗气车”带来的后果只会是两败俱伤、车毁人亡、殃及无辜!“斗气车”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涉及两个罪名:
0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案释法】
被告人范某某驾驶重型货车在高速道路行驶时,遇见李某某驾驶重型货车同向行驶,为向李某某索要欠款,在高速上驾驶车辆追逐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并两次将其车辆截停,后将该重型仓栅式货车斜横着停放在行车道和超车道上,致使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追尾撞上该货车,造成该车乘车人暨被害人魏某某当场死亡,林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范某某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02.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案释法】
2020年12月18日上午10时许,肖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中山市东区由博爱路行驶至长江路路段时,遇余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欲变道阻挡,后肖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强行超越。随后,被肖某某、余某某分别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多次跨越多条道路分隔线,并以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的速度相互超越,追逐竞驶,且多次相互“别车”阻挡对方。车辆行至中山市石岐区北外环路中胜木业对开路段时,肖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前方故意刹车阻挡余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致使双方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两者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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