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黑吃黑”也犯罪?两人贪念起,两罪并罚悔当初!

发布时间: 2025-09-01 16:36:00 来源 :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我只是帮人转个钱,顶多算个‘帮凶’,把钱扣下来自己分了,难道还犯了别的罪?”面对来自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讯问,傅某某一脸不解。然而法律的答案是明确的:他的行为不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触犯了诈骗罪,最终两罪并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件回顾:一笔“脏钱”引发的双重犯罪 

2024年8月初,傅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陌生男子,对方提出一个“赚快钱”的路子——让傅某某提供银行卡帮忙接收一笔钱,事成之后有好处。傅某某明知这笔钱“来路不正”,却还是动了贪念,拉上同事熊某某一起“合作”,让熊某某拿出自己的银行卡供对方走账。 

    8月7日凌晨,4万元“脏钱”准时流入熊某某的银行卡。当天上午,两人就匆匆到银行柜台取走了全部现金。本以为这单“生意”就此结束,没想到上游的陌生男子很快找上门来,要求傅某某把钱转回去。 

    眼看到手的钱要“飞”,傅某某突然心生一计:“不如我们把钱私吞了?”熊某某欣然同意。两人随即伪造了“银行卡被警方调查”的微信聊天记录,故意透露给上游男子,谎称“警察已经盯上这笔钱了,再要就会被抓”。上游男子本就做贼心虚,一怕被追查,赶紧拉黑了傅某某,再也不敢提要钱的事。就这样,傅某某和熊某某把4万元赃款平分,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然而,天网恢恢。这笔钱的原主人早已报警,警方顺着资金流向很快锁定了傅某某和熊某某。最终,两人不仅要为“帮人转脏钱”负责,还要为“黑吃黑”的贪念付出代价。 

法律解析:一个行为?两个罪名! 

公安机关最初认为,两人的行为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在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检察官审查后却给出了不同的结论: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定罪!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傅某某和熊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接收并取现,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这一行为直接干扰了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诈骗罪 

两人取出现金后,见财起意“另起犯意”,通过伪造聊天记录、虚构“被警方调查”的事实,让上游犯罪分子产生错误认识(以为继续要钱会被抓),进而放弃索要赃款。这种“虚构事实骗对方放弃财产”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哪怕对方是犯罪分子,其非法占有利益也受法律有限保护,不能通过欺骗手段侵占。 

    简单说,“帮人转脏钱”和“骗走脏钱私吞”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侵犯的是不同的法益(前者是司法秩序,后者是财产权益),因此要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贪念惹的祸,两罪并罚!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院的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 傅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6000元。 

- 熊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罚金6000元。 

   案发后,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两人全额退赔了赃款,一定程度上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但仍难逃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提醒:这些“坑”千万别踩!  

1. 银行卡千万不能乱借 

出售、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走账,尤其是明知对方用于转移“不明资金”,很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信罪,切勿因小利吃大亏。 

2. “黑吃黑”同样是犯罪 

别以为对方是犯罪分子,自己“黑吃黑”就没事。无论是偷、骗还是抢,只要侵犯了他人财产(哪怕是非法财产),都可能构成盗窃、诈骗等罪名。 

3. 贪念是万恶之源 

本案中,两人从“帮人转钱”到“私吞赃款”,都是贪念作祟。面对不义之财,守住底线才能避免触犯法律。 

法律不会因为“对方是坏人”就放纵你的犯罪行为,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