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无论是有偿出售,还是无偿提供,都属于违法犯罪。
二、案情回顾
侯某某、邱某某在通讯营业厅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人员身份,在推销办理业务时,私下利用客户身份信息多开办电话卡,共计向他人出售约350张实名电话卡,非法获利共计1万2千余元。期间,还通过向他人提供已实名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用于注册APP账号,两人共计获利2600余元。
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后认定,侯某某、邱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法院起诉。后二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个人信息不是“商品”,随意买卖、泄露需承担法律责任。守护好自己的信息,不随意丢弃含个人信息物品,尊重他人隐私,不泄露他人信息,才能让我们在数字时代更安心。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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