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丨因案致困?司法救助有温度

发布时间: 2024-06-11 15:43:00 来源 :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满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的实际举措,也是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检察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持续深化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秉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主动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同乡村振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发现救助线索时,能够快速启动救助程序,依法能动履职。在2021年至今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1件26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39万余元。切实为困难群体解忧纾困,彰显司法关怀和检察温度,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哪些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条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但具有以下情形的,一般不予以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若您想咨询、申请相关事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检察机关:

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或到您所在地的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进行咨询申请。困难妇女还可以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或者到当地妇联咨询,符合条件的,由妇联向检察机关移送救助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