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干物燥,预防失火

发布时间: 2025-01-26 16:28:00 来源 :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我市天气多日均为晴天,气候较为干燥,多个乡镇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山火,山火有因自然因素引起,也有因居民用火时未注意防范而导致。若因人为因素导致森林大火,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大额公共财产损失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将以失火罪对造成相应后果的主体进行刑事处罚。以下是对于失火罪的相关科普:

一、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二、失火罪的刑事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火罪即是过失犯放火罪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三、以案释法

2023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上山锄草时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杂草,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失火面积达到200亩以上。该行为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经我院提起公诉,南雄市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陈某某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对此,我院做出检察官提示,在进行与火相关的外出作业时,各位市民需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1、不带火种进山;2、不在林区吸烟;3、不在山上野炊;4、不在林区内上香、烧纸;5、不在林内燃放烟花爆竹;6、不在林内放火驱赶动物;7、不炼山、烧荒;8、不在林区打火把照明。

若在森林中发现火情时应保持镇定,立即用最快的方式向周边人员发出最有效的险情警报。如果火势较严重,应第一时间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告其具体位置、交通路线、火势及蔓延情况等,请求火速增援,并立即将火情向救援队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