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检察情况反映 第11期

发布时间: 2025-07-29 15:51:00 来源 :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迎学子进瑶?蓝”课堂,用法治护“地球之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强公众湿地保护意识,营造珍爱湿地的良好社会氛围,2025年广东省湿地保护宣传周到来之际,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南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等单位开展系列活动。

7月26日,50余名师生走进“瑶”生态检察联络室参观学习。在“瑶?蓝”普法课堂上,检察干警通过图片展示、案例讲解等方式,生动介绍湿地生态保护法律知识和检察机关相关职能,引导学生了解湿地的功能价值和保护意义,为大家带来了丰盛的湿地法治知识大餐。检察干警还宣读了《湿地保护倡议书》,同学们纷纷表示要做湿地保护的参与者与宣传者。此次活动,有效促进湿地保护理念入脑、入心、入行,助力营造“共护湿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外,干警针对暑假期间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和法律常识问题,精心准备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课程。以生动有趣的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图文展示及微短剧、微动漫,向孩子们讲解了防溺水、交通安全、居家安全、网络安全、防诈骗等方面的知识。详细介绍了溺水的常见原因和预防方法,提醒孩子们务必牢记“六不准”原则,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知识拓展:

一、湿地是什么?

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具有净化水质、调节气候、蓄洪防旱、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

二、我们怎样保护湿地?

1.不向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2.不随意采摘湿地植物,不非法捕捞或捕捉野生动物;

3.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志愿服务,如清理垃圾、植树护草。

4.向家人朋友普及湿地保护知识,发现破坏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针对乳源瑶族自治县南水湖湿地公园的破坏行为可拨打管理处电话0751-5476001,或者政务服务热线12345、检察服务热线12309)。

 

检察官敲黑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保护措施。经依法批准在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可能对水生生物洄游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瑶”生态检察室位于乳源瑶族自治县S258与Y895交叉路口往东南约230米(南水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科学展览馆二楼该生态检察室每逢周三、周六免费向市民开放,为市民尤其是青少年提供一个普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爱护生态环境、保护资源意识的好去处。

乳源检察将依托“瑶”生态检察联络室,充分发挥在生态教育、法治宣传的重要作用,以检察力量厚植生态底色,切实守护“绿水青山”。


 





撰稿:陈侦鑫、蔡靖    拍摄:第二检察部     核稿             

编辑蔡靖               审核:曾子轩

 

                                 2025729日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