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开辟异地修复林地保护新路径

发布时间: 2026-08-18 17:32:00 来源 :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固碳释养、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绿美始兴”生态建设,始兴县人民检察院秉持“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办案理念,办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督促当事人采取异地修复的方式,确保“谁破坏、谁修复”的法律责任落实落地。

2024年8月,某农业科技公司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萧某某向建筑公司下发开工令,后建筑公司聘请货车、挖机等机器在马市镇坜坪村筛塘山场实施土地开挖、平整等作业,改变土地原有地貌及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马市镇坜坪村筛塘山场毁林总面积72.84亩,其中丧失种植条件的林地面积28.3亩。

针对受损生态环境因客观因素不能修复、不易修复的情况,始兴县人民检察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利用检察公益林进行替代性修复的路径,在始兴县马市镇赤谷村选取宜林荒山进行异地补植复绿,由案件当事人出资委托相关公司进行复绿造林设计,根据设计方案进行异地修复。

近期,第三方公司对复绿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验收,经调查,符合造林技术规范的标准,验收结果合格。始兴县人民检察院对新复绿区域设立“公益诉讼检察林”,并架设宣传牌,加强“异地补植复绿”成果化展示。

“异地补植复绿”是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是指案件被告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在无法实现原地修复的情况下,准许当事人在异地进行补植复绿。这种方式突破了传统赔偿制度的局限,既能让当事人接受惩罚,主动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又能把赔偿切实用在生态环境修复上,实现“异地修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生态保护效果。

始兴县拥有丰富的林地资源,保护好青山绿水,事关始兴的生态环境质量,也是筑牢粤北生态屏障的重要保障。下一步,始兴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始终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在环境公益诉讼办案全过程,持续推动生态环境“破坏者”向“守护者”角色的转变,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林为样板,走出异地替代性修复新路径,为加快绿美始兴生态建设注入检察力量。



设立“公益诉讼检察林”